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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6-06-27  作者:  浏览次数: 126

  中石大东发〔2014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学校基本建设投资及财务管理行为,保证基本建设资金合理使用,控制基本建设成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教育部直属高校及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教发〔200828号)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核算和决算及监督工作,依法、合理、及时地安排和使用建设资金,保证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做好基本建设会计核算、报表和财务分析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防止资金损失和浪费。

第三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挤占、挪用、截留。

(二)预算管理原则。按学校确定的基建投资计划筹集和使用资金,不得随意扩大投资规模,提高建筑标准。投资突破计划的应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三)经济效益原则。基本建设项目从论证、立项、开工、竣工至交付使用的全过程,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造价,减少损失浪费,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财务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财务处是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财务处基建财务具体负责全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学校基本建设的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工作,编制基本建设决算报表及有关基建统计报表;编写财务说明,收集汇总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管理信息,及时向学校提供必要的分析资料。

(二)参与编制年度基本建设投资预算、预算调整,执行学校基本建设年度预算,审核相关部门报送的基本建设用款计划,管理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等。

(三)参与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材料及设备招投标,施工合同订立,参与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概算、预算和决算工作,有效地进行投资预算控制与监督管理;对完工项目根据规定会同相关部门做好项目财务决算和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及移交工作。

 

第三章 预算管理与资金结算

 

第五条 基建财务实行预算管理。基建预算全额纳入学校综合财务预算,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后执行。预算确定后,各职能部门必须严格遵守,并作为筹集、安排基建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基建项目的投资概算经批准后,规划建设处应根据批复内容进行各单项工程预算编制,工程总预算应严格控制在概算批复的投资规模范围内,各单项工程预算也应控制在批复的细目概算核定投资规模范围内。

第七条 根据财政投资项目管理规定,财政投资项目必须在财政资金预算下达后,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安排基建经费支出,财政投资项目在进行工程招标时,须向投标单位明确上述情况。学校自筹基建项目允许在学校立项申请获批后支出前期费用。前期费用主要包括:勘察费、设计费、测量费及相关规费等。

第八条 新建项目支付工程款之前,规划建设处负责向财务处提供学校基建项目立项批准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教育部立项批复文件、工程预算书、设计合同、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及相关资料。

第九条 所有基建工程费用的开支,严格实行财务“一支笔”审签制度,规划建设处处长为“一支笔”负责人,如有变更或授权须书面通知财务处。

第十条 建设工程实行合同管理制。基建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及大宗材料采购等都要依法、依规进行招标并订立合同。合同会签按相关规定执行。基建资金结算应严格按基建程序,根据合同规定,按工程概预算和工程进度支付,财务处应严格执行基建财务管理规定,认真审核相关资料,手续齐全方可付款。

第十一条 严格基建项目费用、工程款、大宗材料设备款的支付程序:

(一)工程进度款。拨付工程进度款要与工程进度相适应,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规划建设处对签审的工程进度负责;工程进度款申报表按内部审批的规定程序执行,付款总额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比例。

(二)工程结算尾款。工程竣工验收后,规划建设处应及时督促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结算,财务处按照建设单位及学校审计部门认可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逐项核实预付工程款、甲供材料及其他应扣款项、应交未交的施工水电费用、已付工程款总额、预留合同约定工程保修款等,根据学校工程结算清单支付尾款。

(三)工程保修款。基建项目工程缺陷责任期限届满时,由施工单位提出支付保修款的申请报告,经管理使用单位、规划建设处等相关部门签署意见,财务处根据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保修款。

(四)大宗材料、设备价款。规划建设处应按照工程项目实际需要准确核算材料用量及价款,经学校招标办公室组织招标,规范材料采购、验收、入库、领用的程序,申请支付大宗材料、设备价款时,应随附采购合同、原始发票、入库验收单,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结算款。

第十二条 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支付基建工程相关款项: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以及学校有关规定的;

(二)不符合经批准的建设内容与建设规模,或未经批准超标准投资的;

(三)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四)付款结算、审核手续不完备的;

(五)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不完整的;

(六)无年度基建计划、无预算、无项目合同的。

第十三条 工程变更款项支付。所有工程量以及工程价款变更,应当按规定审批,视具体变更内容出具设计变更通知书、办理变更签证、提供会议纪要等作为工程价款变更的确认文书。

 

第四章 竣工决算

 

第十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及时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十五条 在编制基本建设竣工财务决算前,规划建设处要会同财务处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归集整理、账务处理、财产物资盘点、债权债务的清偿,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依据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概算调整等批准文件;招投标文件;历年投资计划和预算下达文件;勘察设计合同、工程承包合同、监理合同、材料及设备采购合同、工程签证单、监理报告、工程结算审计报告、竣工验收报告、项目工程价款结算清单和竣工结算报告、各单项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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