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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招标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6-06-27  作者:  浏览次数: 70

 中石大东发〔20116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基建、修缮工程和物资设备采购招标行为,加强管理,明确职责,有效利用市场机制降低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山东省有关招标投标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修缮工程和物资设备采购招标行为包括:

1.教学、科研、办公、生产、生活、服务、经营等建筑物及设施的基本建设、设备配备、基础设施配套等新建工程招标;

2.已使用建筑物和基础设施的拆除、翻建、维修、加固、改造、装饰、装修等修缮工程以及校园绿化工程招标;

3.教学科研设备、计算机软件、实验器材、图书、办公设备、医药与医疗器械及大宗物资材料等采购招标;

4.公共服务性投资支出项目的招标等。

第三条 学校实行基建、修缮工程和物资设备采购招标管理制度。校属各单位凡使用学校财政性资金、事业经费、科研经费等以学校为责任主体筹措资金或权益由学校占主要地位进行的项目招标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招标工作机构及相关部门职责

 

第四条 招标工作机构职责

1.学校成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招标工作。组长由分管招标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招标办公室、监察处、审计处、工会、财务处、规划建设处、资产设备处、教务处、科技处、学科建设处、后勤管理一处、后勤管理二处等单位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招标办公室。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贯彻国家及上级有关招标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学校招标管理办法,审定招标实施细则和评标专家;研究确定招标工作的原则、程序等;审批免于招标项目申请;对招标工作实施监督和检查;协调处理招标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等。

2.招标办公室是学校招标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在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统一负责学校的招标工作。其职责是:贯彻落实招、投标工作法规,调查研究招、投标工作规律;制定重大招标项目方案并向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印制招标工作的各类文件和材料;发布招标信息和接受潜在投标人投标报名;对潜在投标人资格进行初审并确定合格投标人;组织开标、评标会议;向中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协助项目归口管理单位订立书面合同;监督检查中标项目的执行情况,收集用户对中标项目的反馈意见;负责招标工作文件资料建档、归档工作;负责评标专家初审与评标专家库管理;建立企业信息库;完成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五条 招标工作相关部门职责

1.规划建设处、资产设备处、教务处、科技处、学科建设处、后勤管理一处、后勤管理二处以及图书馆等为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其职责包括:贯彻落实招标投标工作法律法规;负责本部门归口管理项目的立项、论证;编制招标文件、项目预算或标底并报送至招标办公室,提出招标申请;配合审计部门对招标文件的审核、咨询;依据招标办公室签发的《中标通知书》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负责项目合同的执行,组织用户与监察处、审计处、工会等监督部门对基建项目及购置设备、物资、材料等进行验收。

2.审计处职责:负责对招标文件、项目预算或标底及招标合同文本进行审核;负责项目合同执行审计;负责对招标实施的基建与修缮工程结算进行审计。

3.财务处职责:负责项目资金管理;对招标项目合同文本进行审核;根据招标项目合同及审计结论办理报帐手续;对免于招标项目依据合同、《免于招标项目审批表》及审计结论办理报帐手续;对计划外招标项目签署《资金到位证明书》;对符合招标范围而未进行招标且未履行免于招标审批手续的项目,不予办理付款和报账手续;对未经审计的项目不予办理付款手续。

4.监察处、审计处、工会职责:负责对招标工作进行监督;监督合同的执行,参与基建项目以及购置设备、物资、材料的验收工作。监察处负责受理招标工作中的有关投诉事项。

 

第三章  招标范围

 

第六条 校属各单位进行基建与修缮工程和物资设备采购项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必须实行招标:

1.预算额度在50万元以上的基建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10万元以上的设备、材料等采购项目;

2.与基建或修缮工程有关且预算额度在10万元以上的监理、咨询服务等项目,以及虽低于10万元但对校园环境影响较大的人文景观设计、建造项目等;

3.预算额度在30万元以上的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屋面修漏、设备安装、管道线路铺设和校园绿化等修缮改造工程;

4.预算额度在10万元以上的教学科研设备(含“211工程”专项设备、国家重大专项、创新平台建设等);

5.预算额度在10万元以上大宗同类物资采购(实验器材和材料、办公设备及用品、图书资料、药品及医疗器械、家具、学生公寓用品、劳保用品、教职工福利物品等);

6.公共服务类项目(财产保险、物业服务等)的投资支出等。

第七条 符合上述招标范围但因特殊情况不适宜招标的,用户及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须填写《免于招标项目审批表》报送招标办公室,项目负责人须填写《免于招标项目责任承诺书》,经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后,由相关部门组织采购。财务部门依据项目的合同及《免于招标项目审批表》办理付款及报账手续。

第八条 按规定在地方政府建筑市场进行招标的基建工程项目以及政府采购的物资设备,依照政府主管部门规定执行。项目归口管理单位与招标办公室共同参与招标活动,招标有关文件资料由归口管理单位存档管理,招标办公室备案。招标办公室要加强与地方政府招标管理机构的联系,维护学校利益。

 

第四章  招标工作程序

 

第九条 学校招标工作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协作、加强监督”的指导思想,具体程序为:

1.项目归口管理单位按照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安排、建设或采购计划编制招标文件、项目预算或标底等,连同项目有关情况一并报送招标办公室,提出招标申请。

2.招标办公室收到招标申请后,落实招标文件、项目预算或标底前期审计情况和资金到位情况,确定招标方案、发布招标信息、接受投标报名、进行资格初审、发售标书、组织开标会议、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签发《中标通知书》、协助项目归口管理单位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3.项目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合同的执行;合同副本分别报招标办公室、财务处、审计处备案;招标过程形成的文件和相关资料由招标办公室建档保存。

4.监察处、审计处、工会不承担具体评标工作,负责指派工作人员对招标过程进行监督,对招标的合法性、合规性作出书面的监督评价意见,监督部门人员未到场不得开标。

 

第五章  招标工作原则和要求

 

第十条 招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和择优定标”原则。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采取“公开招标为主,邀请招标为辅”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凡符合公开招标条件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采取邀请招标时,投标人不应少于三家,以保证有足够的选择余地。招标前或评标时要对投标人进行严格的资格、资质审查。

第十二条 评标应以“方案可行、质量可靠、技术先进、报价合理和售后服务良好”等为依据进行综合评价,公布评标结果,择优确定中标人。所签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三条 招标工作要做到项目内容、招标形式、招标要求、招标纪律“四公开”。严禁不经招标或集体讨论指定施工(供货)单位;严禁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严禁与代理机构或施工单位(供货商)串通,明标暗定、泄露项目预算或标底等徇私舞弊行为。

第十四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变更的重大事项须经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

第十五条 各级领导干部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违规插手、干预、阻挠基建工程和物资设备采购的招标工作。凡与项目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招标的有关人员必须实行回避制度;在招标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贿、索贿、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或在招标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招标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原《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招标工作管理办法》(中石大东发〔200593号)等文件以及与本办法不一致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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