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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0-10-20  作者:  浏览次数: 20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工程质量管理,切实落实“质量第一、预防为主”的管理工作方针,提升学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建筑、绿化、道路、管线、设备安装、装修等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二章 质量管理组织体系

 

第三条  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实行处长领导下的总工程师及分管副处长、工程科三级质量管理组织体系,以保证质量管理工作协调有效进行。

第四条  作为学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规划建设处处长全面负责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五条 总工程师及分管副处长协助处长开展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协调工程各专业之间技术矛盾,处理和解决重大技术问题和关键问题。

第六条  工程科在处长、总工程师及分管副处长的领导下开展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工作。

第七条  甲方现场代表是工程质量管理的现场负责人,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监督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材料供应商的质量责任行为是否符合合同和规范要求,参与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材料设备验收、工程质量验收、现场签证、施工组织设计审核、安全管理、文明施工管理、工程协调等与工程有关的所有事项,对工程质量负监督管理责任。

 

第三章 质量管理方针、方法、标准

 

第八条  工程质量管理实行“质量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

第九条  工程质量管理实行“计划、执行、检查、处理”循环工作方法,强调过程控制。

第十条 工程质量管理标准

(一)符合工程建设各项规范和技术标准及政府部门有关质量管理的规定;

(二)符合施工图、设计变更等技术文件的要求;

(三)符合规划建设处制定的工程项目质量目标的要求;

(四)符合与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的合同约定和要求。

 

第四章  质量管理工作流程

 

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管理按下列工作流程实施

(一)确定现场施工代表。工程项目在施工图纸发放后,工程科即应确定土建专业、水暖专业、电气专业现场施工代表,并报处领导批准;

(二)认真查阅图纸。各专业现场代表应仔细查阅图纸,记录错误和疑问,做好图纸会审准备工作;

(三)针对项目的不同特点,备好相关的技术规范、标准;

(四)工程科参与施工合同的洽谈、签订工作;

(五)工程科制定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计划;

(六)审核施工单位质量控制计划;

施工单位进场后,由工程科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编制质量控制计划。

质量控制计划要体现从施工现场布置、材料设备质量、工艺工序质量、分项分部工程质量到单位工程质量的全程管理控制。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项目概况

编制依据

质量管理任务细分

项目部组织机构及责任人员

质量控制及管理组织协调的系统描述

材料设备质量管理控制

施工工艺质量管理控制

施工工序质量管理控制

隐蔽工程验收管理控制

各分部工程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交付管理控制

竣工资料整理

必要的质量管理控制手段

事前预控措施

质量通病防范

关键和重要节点的确定以及控制程序

与施工阶段相适应的检查、试验、测量、验证要求

更改和完善质量计划的程序

质量控制计划经监理批准后,工程科进行审核,批准后作为工程质量管理具体实施的依据。

(七)工程科负责组织落实工程项目质量管理计划,每位现场施工代表应按照分工监督、控制质量计划的实施。当发生质量缺陷或事故时,必须及时汇报,及时分析原因、分清责任、进行整改;

(八)加强监督检查。工程科要根据质量管理工作计划、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国家规范标准、施工合同等要求,组织监理、施工等单位适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质量检查。每周要组织召开工程例会,通报检查结果。规划建设处每月组织一次大检查,检查施工质量,同时检查工程科的工作;

(九)加强协调,及时处理问题。

每周一召开一次全处工作会议,各科室要汇报工作进展情况,提出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

工程科要利用每周召开的工程例会,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解决措施并安排责任单位进行落实,事后报处领导和总工程师。对工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要及时上报处领导,由处领导组织召开会议研究解决。

当重复出现问题或发生质量缺陷和事故时,必须及时进行调查和研究,分析原因,分清责任,进行整改,对责任单位依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对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管理由总工程师具体负责。

第十三条  勘察、设计工作由技术科负责组织实施,对勘察、设计工作进行评价。勘察、设计的质量标准须达到设计任务书要求和合同要求,设计文件完整齐备,清晰明了,易于理解,各专业配合无矛盾,有相应的各种经济技术指标,设计成果正确,深度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由技术科负责组织施工图会审和设计技术交底,进行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时,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相关人员均应参加。通过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解决好图纸问题和技术问题,要充分考虑施工的可能性、便捷性、经济性、安全性。对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部位和环节,尽量优化细化设计做法,确保施工前所有设计文件明确、正确。

 

第六章 对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  工程科监督监理单位切实履行如下质量责任行为

(一)监理单位人员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

(二)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三)对材料、构件、设备进行复检审查的情况;

(四)见证取样的实施情况;

(五)对重点部位、重要节点、关键工序实施旁站并执行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的情况;

(六)质量问题通知单签发及质量问题整改结果的复查、落实情况;

(七)组织分项、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情况;

(八)监理资料收集整理和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情况;

(九)工程进度管理控制情况;

(十)工程投资管理控制情况。

 

第七章 对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  由工程科负责监督施工单位切实履行如下质量责任行为:

(一)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主要专业工种操作工人上岗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

(二)施工质量管理计划的编制、审批和执行情况;

(三)现场施工操作技术规程、规范、标准的配置和执行情况;

(四)施工图等设计文件及工程技术标准的实施情况;

(五)分部、分项、单位工程质量的试验检验、自检、评定情况;

(六)质量问题整改、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

(七)对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部位和环节的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

(八)各工序技术交底的情况;

(九)对劳务分包单位的管理情况;

(十)施工技术资料的收集和整理情况;

(十一)安全文明施工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工序交接“三检”制度。执行上道工序不经检查验收不准进行下道工序的原则,每道工序完成后,先由施工单位自检、互检、专职检并签字报送监理,监理签署确认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第十八条  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执行隐蔽工程检查验收会签制度,钢筋工程、悬挑工程、防水工程、上下水管、暗配电气线路等必须先由施工单位自检、互检、专职检并签字报送监理,监理签署确认方可进行隐蔽。

第十九条  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执行设计变更审批管理程序,施工单位提出变更必须书面申请,规划建设处按照程序报批。

第二十条  工程质量问题严格按程序处理。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后,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按照原因分析、责任分析、商定处理措施或方案、处理实施、效果检查的程序进行。重大质量事故必须按照相关规定逐级上报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严格实行质量“一票否决”制度,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监理单位应立即下达停工整改指令:

(一)未经检验即进行下道工序作业;

(二)隐藏工程未经验收签字即覆盖;

(三)质量下降经指出未整改或整改效果不好;

(四)采用未经认可或批准的材料;

(五)安全措施不到位;

(六)自行变更设计图纸要求;

(七)出现安全质量事故。

第二十二条  严格竣工验收程序

单位、单项和项目竣工验收在审核工程技术文件和整理建档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政府质量监督程序实施。

 

第八章 奖惩办法

 

第二十三条  因施工单位原因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严格执行施工合同中有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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