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大东发〔2014〕8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工程项目的全过程审计监督,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逐步实现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系统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教财〔2007〕29号)、《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是指审计部门在学校领导下,以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为依据,对建设工程项目经济管理工作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的与建设进度同步的全过程审计监督与评价活动。
第三条 全过程审计涵盖建设工程的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等各阶段。审计部门对上述所有阶段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重点对施工阶段进行全过程审计。
第四条 全过程审计的目的是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提高工程管理水平,降低工程建设成本,维护学校经济利益。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学校审计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工程项目审计工作的组织与协调,处理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二)组织项目委托审计的招标工作;
(三)审核审计实施方案,完善和确认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审计意见;
(四)管理和监督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审计工作;
(五)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供的咨询成果进行复核;
(六)审核审计报告,审定最终工程造价,对工程造价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职责:
(一)支持和配合审计部门开展工程项目审计工作;
(二)及时、完整地向审计部门提供相关的资料,通报工程建设过程中影响工程造价的相关情况,通知审计部门参加图纸会审、工程例会、关键部位的隐蔽工程验收、竣工验收等活动;
(三)督促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落实审计意见;
(四)协同审计部门及时解决审计中遇到的问题。
第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主要职责:
(一)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工作职责,并对审计成果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二)做好与学校审计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的沟通和协调,确保跟踪审计工作顺利开展;
(三)及时了解项目的进展情况,形成详细的过程记录并在工程完工后提供完整的影像资料;
(四)对设计概算、标底、招标控制价、设计变更、经济签证、索赔费用、竣工结算等项目提供审计意见;
(五)审查招标文件、合同(协议),提出建议;
(六)参与隐蔽工程验收;
(七)参与材料和设备的认质认价;
(八)向学校审计部门项目负责人汇报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征求学校审计部门意见;
(九)按照要求出具结算审计报告。
第三章 全过程审计的内容与要求
第一节 招标审计
第八条 全过程招标审计的内容与要求如下:
(一)项目实施单位在招标前,应将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送达学校审计部门。
(二)审查招标工程的手续是否完善,招标公告是否完整。
(三)审查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全面准确的表述了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以及招标人的实质性要求,其内容是否完整。
(四)审查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是否满足招标的要求。
(五)审查招标文件的主要商务条款,重点审核招标文件中有关工程造价方面的条款,明确工程造价结算方式。
(六)审核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标底。
第九条 审计部门参与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招标活动,参加主要设备、材料等的考察,为最终确定工程价款、保证工程的顺利实施和提高投资效益提供依据。
第二节 合同审计
第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审计的内容与要求如下:
(一)项目实施单位与中标人在签订建设工程项目相关合同之前,应将中标通知书、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合同(审核稿)等材料送达学校审计部门。
(二)审核合同的完整性及合同条款是否与招标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书中载明的实质性内容相一致,是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三节 设计变更与签证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在需现场签证的工程发生后24小时内并在隐蔽之前,通知审计人员按时到达施工现场,由项目实施单位、审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组成的人员予以现场签证,缺少任何一方签字的签证为无效签证。
第十二条 现场签证单项估算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对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实施单位会同审计部门集体讨论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需校领导签字确认;影响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须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审定。
第四节 现场记录和取证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对采用的新材料、新工艺在实施前48小时内要通知审计部门,审计部门在跟踪审计过程中,对采用的新材料、新工艺的性能、价格、消耗量等进行跟踪记录,作为编制计价依据的基础资料,编制补充综合单价。
第十五条 对隐蔽工程量的确认。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隐蔽验收前48小时内要通知相关部门人员参与,以便对隐蔽工程进行审核或确认。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对影响工程造价的项目作必要的现场文字记录和影像记录。
第五节 提供造价管理、经济法规咨询
第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供咨询的范围一般包括:工程量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市场信息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及法律法规。
第十八条 提供咨询的方式:一般的工程造价专业问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可口头或电话提供咨询;影响工程造价较大的问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书面答复项目实施单位,为项目实施单位决策提供参考。
第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参与合同外报价的咨询,当发生合同外报价事项时,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经测算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六节 分阶段结算审计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对施工单位编制的阶段结算书进行初步核对。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向审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1.阶段验收报告;
2.施工补充协议,工程设计变更及其他签证记录;
3.图纸会审记录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复印件;
4.施工单位编制的阶段结算部分的工程量计算书,建设单位供料表和材料认价单;
5.经初步审核的施工单位编制的阶段结算书(一式两份);
6.涉及工程造价的监理日志、监理例会纪要;
7.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三)项目实施单位
第二十二条 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及要求,审计部门进行阶段结算审计,审核时间一般在该阶段工程完工后21日内完成。
第七节竣工结算审计
第二十三条 工程竣工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要进行全面审计,在分阶段结算的基础上出具审计报告初稿,并征求施工单位、项目实施单位的意见,若有异议,需进一步复核或修改,无异议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第二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按照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计。
工程造价与审计完成时间对应情况 |
序号 | 工程造价(万元) | 审计时间(天) |
1 | 500以下 | 20 |
2 | 500-2000 | 30 |
3 | 2000-5000 | 45 |
4 | 5000以上 | 60 |
第二十五条 学校财务处依据审计报告进行工程结算、财务决算。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原《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建设工程项目施工阶段全过程跟踪审计办法》(中石大东发〔2005〕39号)同时废止。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办公室 2014年10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