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大东纪〔2008〕1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以及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十一五”期间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各项经费的管理使用,实行单位行政一把手或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各单位行政一把手及项目负责人对其管理的各项经费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财务处负责各项经费的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并依法监督各单位按照国家的财务制度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使用各项经费。
二、各单位年度预算内的行政办公经费、教学经费、本单位业务专项经费、专用基金、办班经费等的借款及报销,严格执行 “一支笔”签批制度,由各二级单位行政正职签批。单位负责人出差或经办人为单位负责人本人的经费支付业务,各学院(部)由党政正职互签,校机关及其他单位由分管校领导签字。单位行政正职因特殊情况长期(一周以上)不能签批的,以及因两校区办学需要授权副职签批的,应向财务处提供书面授权书,严格按照授权范围履行签批权限。
三、对采购物资、各种服务费用(如交通运输费、保险支出、会议接待费、实验维修费、电话费、网络费、培训费、复印打印费、版面费等)的支出,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现金及支票支付的规定,对单笔支付金额1000元以上的,应转账支付(支票、汇款或汇票); 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工作急需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的,应在经办之前提出书面申请,经财务处有关负责人同意,5000元以内的,由财务处相关科室科长签字; 5000元以上的,由财务处负责人签字。
四、用各项经费支付工程维修款,应有工程维修项目的立项批件和预决算书,单笔支付超过5000元的,项目完成后凭预决算书到审计处进行工程项目审计,财务处按审定金额付款。
五、科研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纵向科研经费严格按上级批复的项目经费预算控制使用,横向经费按合同规定的经费使用范围执行,合同中无明确约定的,按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控制支出范围。项目中期检查或结题需财务处提供财务报表的,应由财务处会计人员审核,与预算、合同约定不符的,财务处不予签字盖章。
科研项目负责人对其科研经费各种支出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科研经费的一般性支付(借款、报销等),由项目经办人、项目负责人签字,购买货物还须项目组验收人签字。项目负责人出差或项目负责人本人经办科研经费支付业务,由所在学院(部)负责人或科技处负责人签字。
科研经费支付(借款及报销)单笔超过5万元的,须学院分管科研的院领导或科技处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超过20万元的,另须分管科研的校领导签批。
合同中规定实行经费内部分割(划拨)的,5~10万元(含10万元)由科技处分管副处长签批; 10~20万元(含20万元)的,由科技处处长签批;20万元以上的,经科技处处长审签后,报分管科研的校领导签批。
课题经费需要外转的,必须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外转金额在5~10万元(含10万元)的,由科技处处长审签; 10万元以上的,经科技处处长审签后,报分管科研的校领导签批。
六、归口职能部门管理的校内各类专项经费(如设备费、维修费、各种科研配套经费及基金、学科建设资助经费等)、国拨各类专项经费(含自筹的配套经费)均实行按项目计划管理,各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财务处做好国库集中支付工作。经费支付或分配划拨时由项目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签批,单笔超过5万元的,部门负责人审签后报分管校领导或其授权人签批。
七、基本建设项目应在年初由规划建设部门向财务处提交当年拟实施项目的工程任务书和工程预算,建设过程中工程款的支付由规划建设部门经办人按工程进度填制付款通知单,经办人、工程监理人及规划建设部门负责人共同签字,每笔支付在50万元以内的,在办理支付时由财务处分管基建经费核算的负责人签批; 50万元以上的,需在逐级审签后报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签批。
基建工程材料款的支付,须填制材料验收入库单,凭供货合同在10万元以内的由经办人、材料验收人、规划建设部门负责人共同签字,在办理支付时由财务处分管基建经费核算的负责人签批;10万元以上的,需在逐级审签后报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签批。
八、为控制学校资金的流向及合理调度资金、预控资金风险,对一次对外支付超过10万元的各种支出,除各项支付手续完备外,经会计人员认真审核后,由财务处资金结算部主任签字并报财务处负责人签字方可支付。
九、学校对二级独立核算单位的借出款,须由主管财务的校领导签批。超过10万元的借出款,应由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借出。
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中国石油大学内部会计制度》(中石大东发〔2005〕3号)中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