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大东发〔2011〕5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干部经济责任的考核,进一步规范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高校内部审计指南》和《关于切实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是完善干部监督机制的重要环节和有效措施。学校相关部门要按照上级的要求和学校的部署,认真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由学校任命或聘任的党政职能部门、学院、直属单位和附属单位负有经济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以及校办企业和重要基层经济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及对相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管理责任和直接责任。
本办法中的“管理责任”,是指被审计人对本部门(单位)经济活动的领导、管理的经济效果和存在的问题应承担的经济责任。
本办法中的“直接责任”,是指被审计人对其直接主管的经济活动事项管理的效果、经济效益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应承担的经济责任。
第六条 领导干部在任期届中、届满,或者任期内因办理调任、转任、轮岗、降级、辞职、退休等终止原单位经济责任的职务时,应当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职责,受法律保护。校内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配合审计处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不得以任何理由抵制、拒绝、阻挠和拖延审计,不得对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八条 为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学校成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党委书记或校长担任组长,分管审计工作的校级领导为副组长,组织、纪委、监察、人事、审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第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
(二)指导、检查、协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三)交流和通报经济责任审计情况;
(四)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的困难和问题;
(五)其他相关职责。
第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处理,负责经济责任审计的具体工作。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审计处。
第三章 审计立项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立项与确定
(一)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事项,由学校党委根据对干部选任、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的指导意见,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确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并由组织部下达审计委托书(具体内容见附件一);
(二)校办企业、公司或经济实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副处级以下领导干部(指重点部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列入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并由组织部下达审计委托书;
(三)审计处根据组织部下达的审计委托书,按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的经济责任审计计划,依据规范的程序,制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特殊情况下的处级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可根据学校党委的要求,由组织部会同审计处直接确定审计;若遇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审计项目的,由组织部提出调整意见,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由审计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的届中、届满经济责任审计的立项与委托,一般应在每年十二月上旬前提出下一个年度的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并按本规定第十一条(一)、(二)款规定的程序报批,审计处据此确定下一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的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或特殊情况下的经济责任审计的立项与委托,主管部门一般要根据先审后离的原则,在被审计人任职期满或离任前下达审计委托书,由审计处组织实施审计。
第四章 审计程序与方法
第十四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工作程序
(一)开展审前调查;
(二)编制项目审计实施方案;
(三)向被审计人及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抄送相关单位;
(四)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五)起草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意见;
(六)出具审计结果报告等文书。
第十五条 审计处在收到审计委托书后10天内做好实施审计前的各项工作安排。
第十六条 审计处应根据审计任务的需要,选配相应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负责实施具体审计。
第十七条 审计组一般应在审计实施3日前,向被审计人及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向被审计人提供经济责任述职报告提纲。自审计实施之日起,一般应在两个月内完成审计核查工作,特殊情况下审计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十八条 审计组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进行审前调查,了解被审计人及所在单位的基本情况。审前调查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查阅档案、收集资料等多种方式进行。审计实施方案的编制,应当依据重要性和谨慎性原则,在充分评估审计风险的基础上,围绕审计目标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步骤和方法(具体内容见附件二)。
第十九条 在审计组实施审计前,应当要求被审计领导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对所提供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工作前应召开进点会。审计进点会一般由经济责任审计委托部门和审计部门联合召开,通报审计工作具体安排和要求。
第二十一条 审计通知书和经济责任述职报告提纲发出后,被审计人及所在单位应积极配合,按审计要求作好各项准备工作。
(一)被审计人所在单位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审计的要求及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具体内容见附件三);
(二)被审计人应向审计组提交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述职书面报告(具体内容见附件四),并于审计组实施审计前送交审计组;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在收到上述资料后,通过核查会计账目、凭证、账表、实物资产、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及调查取证等规定的程序,按照审计规范和规定的审计程序认真实施审计。
第五章 审计的主要内容与时限
第二十三条 对学校有关单位及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应以财务收支审计为基础,主要从以下四方面内容开展:
(一)对所主管的财经活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包括有关法规和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管理体制、规章制度和内控制度的健全和执行情况;各项财务收支情况;各种费、利上交学校情况;经费和各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资产的管理和使用等情况;
(二)经济决策情况;
(三)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中所做出的业绩;
(四)债权、债务情况和其他经济遗留与纠纷问题。
第二十四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可分为:学校机关部、处,财务部门,资产部门,规划建设部门,后勤部门,学院,直属单位,校办企业等不同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要根据不同部门各自承担的经济职责不同,确定其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具体内容(具体内容见附件五)。
第二十五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时间范围: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以本届任期为主要审计时限;届中经济责任审计一般以近2年为主要审计时限,任期超过4年的以最近4年任期为主要审计时限。重大问题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和延伸其他相关单位。
第六章 审计报告与评价
第二十六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主要是通过对其所在部门(单位)的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审计,对其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审计评价应遵循“依法评价、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
第二十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方法,主要利用业绩比较法、量化指标法、环境分析法、主客观因素分析法、责任区分法及其他有效的评价方法。
第二十八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见附件六),征求被审计人及所在单位意见。被审计人及所在单位在接到审计报告10日内将其意见书面返回审计组,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九条 审计处应认真复核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务必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对被审计人及所在单位提出的不同意见,必要时可由审计处组织再次听取被审计人及所在单位的意见,或组织审计组人员再次核对相关资料与数据。
第三十条 审计报告应真实反映被审计人在经济管理工作中的业绩与存在的问题,以及应负的责任,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情况,对其功过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提出进一步加强管理工作的建议和给予表彰、奖励或处罚等的建议意见。
第三十一条 审计组出具的审计报告由审计处负责审定。
第七章 审计结果与利用
第三十二条 审计报告应报送学校主管领导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应主送组织部,抄送学校纪检、人事部门存入干部管理档案,同时抄送被审计人及所在单位或相关单位。
第三十三条 组织部门应将审计结果同干部考核、教育工作结合起来,作为干部选拔、调整、聘任的重要参考依据,并根据审计结果的不同情况进行运用处理。
(一)对于履行经济责任成绩突出的,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及在选拔任用干部中参考;
(二)对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表现较差,不称职或个人问题较多的,应根据其德、能、勤、绩、廉等进行职务调整,对一般性问题,由干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诫勉谈话,责其改正;
(三)对所在单位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和管理责任的,不得提拔重用,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
第三十四条 纪检监察部门要充分利用审计结果,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积极作用。
(一)认真研究审计处提供的审计信息,高度重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反映的问题,及时组织力量认真核查,发现违法、违纪问题要及时查处;
(二)要重视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中反映的倾向性问题,及时研究、剖析,提出对策和建议,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将反腐倡廉工作从源头抓起;
(三)检查和处理有关案件时,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要向被审计人及所在单位通报,召开通报会。通报会由组织部主要负责人主持,召集被审计人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管理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三十六条 被审计人及所在单位应认真落实审计报告提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
(一)被审计人及所在单位要针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提出的建议,认真分析产生的原因,制订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人,限期整改,并进一步健全完善各项财务规章制度;
(二)由被审计人承担的一般经济责任和存在问题,被审计人及所在单位应按照审计处提出的审计建议进行认真整改,需要进行处理的由审计处报请学校或有关部门进行检查或处理;
(三)发现被审计人及所在单位有严重违反国家法纪和学校规定的,可另作专项审计处理;对违反财经法规、党纪、政纪或触犯刑律的由审计处按有关规定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相关部门应建立被审计人所在单位的基本情况数据库,确定领导干部新任期的基期数据,有利于下一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同时也为相关审计事项提供参考和基础性审计资料。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经学校批准,审计处可聘请校内外财务、审计专家或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实施审计。
第三十九条 学校全资企业的下属控股企业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处授权青岛中石大控股有限公司组织实施审计或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实施审计,审计结果报审计处备案。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施行,2005年6月3日发布的《中国石油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中石大东发[2005]3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