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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16-06-27  作者:  浏览次数: 45

  中石大东党〔2014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明确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落实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号)和《教育部关于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教党〔201140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确保上级党风廉政建设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师生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与学校改革发展中心任务紧密结合,纳入年度工作计划,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五条 学校党委对全校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反腐倡廉形势和学校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规划;

(二)组织召开全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部署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和任务分工,并抓好落实;

(三)领导和组织全校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法律法规,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党的宗旨教育、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增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和遵纪守法的意识,加强校园廉政文化建设;

(四)贯彻执行党风廉政法律法规,不断建立和完善廉政制度体系,推进制度创新和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进一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五)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领导和组织对全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从政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六)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按照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党务公开和政务公开;

(七)带好班子,管好队伍,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八)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呼声,纠正损害师生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热点难点问题;

(九)加强作风建设,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切实解决党风和校风学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十)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六条 党委书记和校长为全校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重要工作要亲自部署,重大问题要亲自过问,重要案件要亲自督办。

第七条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校长助理,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一)领导并监督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贯彻执行上级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部署和任务的落实情况;

(二)督促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

(三)每年听取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发现问题,及时提醒,促其纠正。

第八条 成立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组织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决策和部署,负责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行组织协调和任务分工。

第九条 学校中层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一)根据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研究制定本单位、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

(二)组织开展本单位党员、干部学习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抓好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不断增强党员干部的廉洁从政和遵纪守法意识,切实加强党员、干部作风建设;

(三)贯彻执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章制度,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工作实际,制定配套措施,并督促落实;

(四)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对本单位党员、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五)定期分析研究本单位、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负责本单位、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情况的检查考核;

(六)配合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完成涉及本单位、本部门所辖范围的案件查处、专项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

第十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在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学校党委领导下,组织协调、监督落实全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一)协助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和任务分解;

(二)组织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

(三)建立健全反腐倡廉制度,监督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

(四)加强对学校各类权力规范运行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推进权力运行规范化和公开透明;

(五)依纪依法查处职责范围内的党组织和党员违纪违法案件。

 

第三章 检查考核

 

第十一条 学校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按照有关规定,接受上级领导机关对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领导班子按要求每年年底向上级领导机关报告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班子成员每年按要求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职责范围内及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在党委的领导下,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可以与中层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结合进行,也可以组织专门检查考核。检查考核情况及时向党委常委会报告。

第十三条 检查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检查考核结果运用制度。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中层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并作为衡量领导班子完成任期目标的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应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在本单位、本部门进行评议。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未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一)对本单位、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学校党委和纪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工作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单位、本部门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消极对待、隐瞒不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下属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违反财政、金融、审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违反评奖晋职、招生就业等法律法规,损害教职工、学生利益的;

(八)违反基建工程、招标采购等法律法规,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领导班子进行调整处理,对领导干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八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十九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二十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办法,需要追究责任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部门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办法应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中层及以上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处级非领导职务和科级及以下干部参照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印发的《石油大学(华东)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石油大学(华东)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与考核办法》(石大东党〔19985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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