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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关于党政领导班子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16-06-27  作者:  浏览次数: 74

  中石大东党〔201215

 

为全面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深化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制度,进一步规范我校党政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健全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机制,根据《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 监察部 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教监〔200815号)及《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教监〔20117号)的要求,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决策主要事项

(一)重大决策事项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 学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2. 党的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意识形态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 学校中长期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学校主要建设,如校园规划与建设、专业建设、学科建设与人才队伍建设等专项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4. 涉及学校全局的重要改革措施及相关政策;

5. 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的配置和调整;

6. 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7. 学校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除;

8. 学校部处、教学院(部)、直属附属单位的设立、变更与撤销;

9. 校级以上重大表彰;

10. 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11. 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1. 学校党政机构和教学院(部)、校级科研机构等内部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聘用、党政纪处分;

2. 校级后备干部推荐、选拔;

3. 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民主党派、党外代表人士任职的推荐;

4. 校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确定,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组成原则,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组成人员的确定;

5. 学校全资、控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经理人选的确定;

6. 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1.211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建设等重大专项建设;

2. 涉及全局的国内外合资、合作的重大项目(含合作办学)以及对外投资项目;

3. 学校重大基建项目、产业发展计划及政策和100万元以上重大修缮项目;

4. 学校大型庆典活动;

5. 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主要包括:

1. 学校年度综合财务预算和决算;

2. 学校年度预算内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经费使用计划的调整;

3. 未列入年度预算的单项支出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万元)资金的使用计划;

4. 贷款规模与用途、还款计划;

5. 其他需要学校集体讨论决定的大额开支项目。

二、集体决策的机制和程序

(一)集体决策机制和分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关系学校全局的重大问题和党务工作,对学校总体工作具有最高决策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对相应工作的重大问题,通过校长办公会行使决策权。

(二)参与集体决策的范围

1. 出席党委常委会的正式成员为校党委常委。根据工作需要,不是党委常委的副校长、校长助理和有关单位负责人可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党委书记或委托副书记确定。

2. 出席校长办公会的正式成员为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视情况参加会议,列席人员由校长确定。

(三)民主决策程序

1.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论证。

2. 依照《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规定,应由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须提交教代会审议或通过。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学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应由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在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须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4. 中层副职以上干部任免,在经党委常委会决策之前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执行。

5. 其他“三重一大”事项,在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和专家意见,深入进行论证,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三、集体决策机构议事规则

(一)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二)凡需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决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它形式替代。

(三)党委常委会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1/2,会议表决有效。如有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出席人数需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2/3,会议方可举行。校长办公会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1/2,方可举行。

(四)会议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首先由分管领导报告情况,其他人员不受委托不得代替。

(五)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

(六)集体决策议决事项,一般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实质性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

常委会作出决定,应采取表决制。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会议表决事项,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为通过。

(七)凡前次党委常委会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2/3以上应出席会议常委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凡前次校长办公会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1/2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八)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负责单位和负责人。

(九)“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

(一)分工组织实施

1. 党委常委会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

2. 校长办公会做出的决定,由校长办公会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3. 学校决定的重大基建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大宗材料、设备采购,按有关规定需要招标的,必须严格按照招标程序进行。

(二)建立保障机制

1.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2.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公开与查询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3. 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应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4. 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将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以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并将作为考察、考核和任免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三) 加强监督检查

1. 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书记、校长汇报。

2. 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提出纠正建议。

3. 财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能,对不符合本实施办法的相关支出,应予拒付。

五、责任追究

(一)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擅自决策、事后又不及时通报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泄露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的;

6. 其他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重大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将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及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严格追究其责任。

六、本实施办法经2012年第8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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