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学校基本建设顺利进行,规范建设过程管理,提高集体决策能力,避免重大事项决策失误,最大限度维护学校和职工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事项主要是指干部选拔任用、职工考核评比、晋职奖惩、校园规划、年度计划编制、施工及监理招标、勘察设计招标、材料设备招标、设计变更、工程款及材料设备款支付、工程结算、零星或临时工程安排等方面的工作事项。
二、重大事项决策必须坚持民主公开、公平公正、集体讨论的原则。要适时召开处长办公会、处务会,研究决定相关事宜,并将结果及时公示、通报。
三、项目立项必须经校长办公会批准。上报教育部项目需具有学校会议纪要,规划建设处根据会议纪要开展相关工作。不需上报教育部的项目,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实施。
四、所有招标项目均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法规,严格执行学校相关规定,招标项目资质要求、招标各项规定、拟订合同主要条款等重要事项均需在处长办公会上集体研究决定。招标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重要项目评标结果要上报主管校领导,并在处务会上通报。
五、零星工程的安排均需集体研究决定。
六、工程款及材料设备款的支付要严格履行合同规定,严格执行学校规定的拨付程序,重大款项集体讨论决定。要求资料手续齐全,逐项逐级签字负责,杜绝超付、早付现象的发生。
七、设计变更、工程签证严格执行《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工程签证管理规定》,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逐级签批办理。
八、严把工程结算关,有争议的重要问题需经处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并与审计部门及时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