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顺利进行固定资产移交和接收,确保满足使用要求,规范交接程序、内容,明确各方职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覆盖范围为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及构筑物建设工程或安装工程。
第二章 工程移交条件
第三条 竣工项目符合下列条件方可进行移交和接收
(一)工程项目已竣工且经黄岛区城建局验收合格并取得备案证明;
(二)消防工程已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并取得验收合格证明;
(三)电梯、锅炉等特殊设备已经技术监督局验收合格并取得允许使用证明文件;
(四)工程项目技术资料、文件齐备,包括:
1、竣工验收报告;
2、包括建筑、结构、水、电、网络、通信、消防等整套工程竣工图纸;
3、网络、通信系统线路测试数据和所用材料的厂家名称、性能参数、规格型号等清单;
(五)工程遗留问题已有妥善的处理办法。
第三章 工程交接程序
第四条 交接双方
移交方为规划建设处,接收方为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他管理部门)。
第五条 交接程序
(一)移交方向接收方提交工程移交申请书,并附建筑平面图、主要工程清单、工程配套设备清单等资料;
(二)接收方在接到工程移交申请书后十个工作日内,会同规划建设处、使用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进行交接验收。
第六条 交接内容
(一)移交方提供内容包括:
1、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配套设施(设备)概况介绍;
2、工程遗留问题的说明及处理方案;
3、工程质量保修说明。
(二)接收方提供内容包括:
1、检查分部工程的质量及使用功能状况;
2、对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要求;
3、对保修方面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四章 职责划分
第七条 移交方职责
(一)工程项目已竣工验收具备移交条件后,及时向接收方提交工程移交申请书,确保工程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得到解决或落实。在项目移交验收通过后向资产管理部门提供资产入帐相关资料;
(二)负责处理工程项目遗留问题;
(三)负责工程项目保修期内质量保修;
(四)项目相关的各类文件、图纸的归档工作。
第八条 接收方职责
(一)资产管理部门职责:
1、在收到移交方提交的工程移交申请及有关材料后,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工程实物验收,如无影响安全和使用的质量缺陷,配套设施(设备)清楚且使用正常,出具《工程移交报告书》。
2、落实各有关单位对房屋的管理、使用、维护责任。
3、根据移交方提供的数据等资料,办理固定资产入帐手续。
(二)后勤部门、使用单位职责:负责构筑物土建、水、电等设施质量和使用功能的检查验收;
(三)保卫部门职责:负责消防系统的检查验收;
(四)网络部门职责:负责网络设施质量和使用功能的检查验收;
(五)其它相关部门职责:负责本部门相关项目的检查验收。
第五章 问题处理及质量保修
第九条 现场交接验收时,各部门就使用功能进行检查,认为满足使用要求,部门负责人在《工程移交报告书》上签字确认。如出现不能满足使用要求的情况,根据设计资料确认责任方:
(一)属施工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情况,由规划建设处负责协调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合格后,签署《工程移交报告书》。
(二)属使用方特殊要求的情况,则对交接验收不构成影响。由使用方提出申请,依据相关程序,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工程的保修期按合同规定执行。保修期内出现施工质量问题,由规划建设处负责协调施工单位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