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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20-10-20  作者:  浏览次数: 198

 

为了规范学校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一、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实行处长负责制,分管副处长配合处长开展工作,工程科负责组织实施,综合科等科室配合办理相关事宜。

二、委托监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符合下列条件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后,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3、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质量评价,整理完整的监督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价报告。工程质量评价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确认;

5、具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6、具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合格证及必要的进场试化验报告;

7、施工单位已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

8、公安消防、环保、规划、保温、防雷、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已出具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9、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10、通过黄岛区城建局竣工前检查。

三、委托监理工程竣工验收组织及程序

1、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报告必须经总监工程师签署意见。

2、工程科在接到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后,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对工程资料和工程实体进行检查。符合黄岛区城建局有关竣工前检查条件后,组织申报工程竣工前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工程,继续进行整改。

3、竣工前检查通过后,按照下述程序组织验收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质监站,经质监站审核后,由建设单位通知参与验收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

工程竣工验收时,由建设单位验收主持人宣布: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部7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暂行办法》,工程已通过质监机构的竣工前检查,现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并宣布参加验收的单位,验收主持人及验收组成员名单、专业、职称等,并宣布验收程序。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工程质量初验、自评情况。

验收组根据国家规定的验收评定标准进行图纸选点;参加验收的各有关单位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查。验收组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建设单位验收主持人宣布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情况。

质监站宣布对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的人员资格情况、组织形式、程序、内容等评价情况。

参加验收的各有关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会签表、单位(子单位)工程综合验收记录、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以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字。

工程竣工验收结束后,建设单位尽快整理有关资料,按规定15日内到质监站申请竣工验收备案。

四、其他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及程序

1、道路、绿化、管网、改造等其他工程符合下列条件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有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记录,并经工程科现场管理人员签字确认,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科现场管理人员验收完毕达到竣工验收条件。

2、验收程序

工程科接到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及竣工验收申请后,组织本科人员及其它科室人员共同进行复验,同时检查竣工档案资料是否完备准确;

复验合格后,签署竣工验收报告,向综合科提交竣工资料;

会同后勤管理等部门进行共同验收,办理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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