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签证是对设计图纸和设计变更以外的施工现场真实情况的记录和核定,是工程结算的依据。
二、工程签证应坚持实事求是、现场核对、集体讨论、严格审批的原则,以确保工程签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合理性、合规性。
三、施工单位需按照规定提交签证申请单,并附预算等相关资料报监理单位、工程科、跟踪审计单位初审。
四、无论签证金额大小,原则上签证前必须请示分管处领导,经处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方可签证。金额较大、内容较多、情况复杂的签证应事前做好处内讨论研究、与审计部门沟通等准备工作,确定好签证方式,做好费用测算。签证以计量签证为主,特殊情况应与审计单位集体研究确定签证方式等事项。
五、现场签证时,应由现场代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审计单位共同核实签证内容。现场代表要提前通知审计人员到场,现场签证时要带好图纸和相关资料,与相关人员密切配合,认真核实签证内容及工程量,共同做好签证工作。签证内容需由现场代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审计单位四方共同签署,缺少任何一方签字的签证为无效签证。
六、现场签证审批程序:
现场签证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最终由工程科科长、分管副处长、处长签字生效;
现场签证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规划建设处会同审计部门集体讨论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参会人员签字。其中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以签字的会议纪要为最终确认依据;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还需主管校领导签字审批; 50万元以上的须经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相关签证材料、会议纪要、签批单等报审计部门备案。
七、工程签证必须按照工程项目顺序编号,签证内容要详实准确,条理清晰,言词严谨,涂改无效。
八、工程签证资料由综合科统一存档、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