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工程材料(设备)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一、甲方招标材料进场时,材料科应及时通知工程科,由工程科相关人员负责组织材料科、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签署验收单,不合格材料应及时退场。验收单一式两份,材料科、工程科各执一份存档。
二、乙方自购材料进场后,由工程科相关人员负责组织材料科、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验收,不合格材料应及时退场,并发出监理通知单。
三、材料验收时,应按照国家规范标准、招标要求、样品等认真对照检查,同时应检查要求提供的出厂合格证等相关文件。按规定需要进行取样复验的,由工程科及监理单位见证取样,复验结果合格方可使用。
四、非建设单位原因,进场材料原则上不予退库。
五、如发现材料质量问题应立即上报,若使用不合格材料,将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